三试 |如何在组织审查中识别贿赂和阻力
栏目: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:2025-11-26 09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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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试 |如何在组织审查中识别贿赂和阻力
2025年11月26日 08:12 来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一飞
编者按:对党忠诚、忠诚,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,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。实践中,一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顽固不化,自觉与涉案人员结成攻防同盟,制造还贷假象等,企图逃避纪律和法律处罚,此类行为应严肃处理。本案中,于某某及其团伙犯有行贿、谎报赃物罪,彼此都承认有罪。如何描述它们?个体工商户朱某某向于某某转达他人委托,于某某收受委托人财物,两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?于某某向信托公司借钱并免除了债务。这是权力换金钱的交易吗?我们特邀请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研究。特邀嘉宾 陈伟 湖北省广水市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纪检监察委员会主任 李鹏 湖北省广水市纪检监察委员会审案干部 李鹏 广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广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广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广西市人民检察院.湖北省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案件事实:于某某于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曾任多省乙市甲市党委副书记、人民第一人民法院院长。 2023年4月退休。违反政治纪律。 2017年至2023年,余某某与行贿人陈某某串通,谎称返还赃物,并证实坠机事件。行贿罪。 2014年至2021年,于某某利用担任B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、院长职务的便利,为他人销售医疗器械、承包工程等提供帮助,收受或者索要财物734万元(下同币种)。调查处理流程:【立案审查调查】2023年7月6日,纪委监委B市政府对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立案审查调查。 7月13日,经A市监事会批准,对××公司提出了议案。 9月26日,经A市监委批准,对××的拘留期限延长三个月。 【党纪政务】2024年1月7日,经B市纪委常务委员会会议,并经B市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于某开除党籍处分;他所享受的退休福利已按规定取消。 【移送侦查起诉】2024年1月9日,B市监委将××涉嫌受贿案移送B市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。 【公诉】2024年2月1日,北京市人民检察院B市因涉嫌受贿,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 【一审判决】2024年4月30日,B市人民法院以××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如何认定受贿行为 嘉宾:李勤 案情:2016年,某医疗器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向于某某表达了希望开展B市第一人民医院项目的意愿,但于某某并未明确表态。陈某某随后找到私营企业主朱某某,希望他能够帮忙介入并打招呼。同年6月,朱某某设宴款待于某某,并向陈某某递交了陈某某的提案:如果其真正控制的医疗器械公司中标,他愿意将该项目利润的50%作为给于某某、朱某某的效益金。余同意了这个地方,并表示该项目是非常有利可图,并要求增加股份比例。朱某某的代表于某某与陈某某多次协商,双方最终明确受益费为200万元。 2016年7月,陈某某公司成功胜诉;同年10月,余某某收受陈某某现金100万元;同年12月,陈某某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向朱某某转账100万元。此后,于某、陈某合谋谎称追回赃物,并作出虚假供述。本案中,于某某、朱某某构成共同受贿罪,理由如下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贿的纪要,要看双方是否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》。根据“两高”制定的《关于办理受贿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在政府中”,“有一定关系的人以外的人普遍与国家机关勾结,国家机关利用职务便利为附庸者谋取利益。收受委托人财物后,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,以受贿罪共犯论处。从主观上看,于、朱之间存在共谋受贿行为。本案事实中,朱某某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,但主动向于某某提出行贿,并与于某某就利益比例、分配方式等基本事项进行协商,形成利益共同体。两人不仅对追捕、合谋收受贿赂持积极态度,而且分工明确。朱某到达与客户联系并谈妥人情费,于某则利用职权为客户谋取利益,体现了较高的沟通和刑事协议水平,符合共同行贿罪的主观要求。从客观角度看,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,为陈某某谋取利益。朱某某与陈某某约定福利金,两人共同承担福利金。经查,于某某接受朱某某发出的陈某某请求,利用其担任B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、院长的职务,帮助陈某某实控公司中标医院项目;朱某某负责联系陈某某及结算福利费等事宜。陈某某实际控制公司并中标相关项目后,余某某、朱某某收受陈某某100万元,共同完成了受贿财产的归属和分配。两人有共同受贿行为。对于于某、朱某受贿数额的确定,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数额认定的研究意见的解释》中,被告人受贿数额‘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、指挥的情况’为准。”共同受贿数额的确定。 “本案中,于某与朱某合谋实施受贿罪,两人对受贿总额200万元有明确预期,并积极追究责任。B市,收受了陈某某的100万元现金。到达后,于某将实际装满书籍的袋子退还给陈某,并称已归还给陈某。陈某某同意了,两人商定了一套说辞,以面对组织的制裁。”抗拒组织审查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有不良行为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审判的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 (一)串谋作证的;向组织提供虚假信息、掩盖事实的;谎报偷货、预审前反悔的。原来违反思想和法律的主要对象是党员对党忠诚、忠诚的首要义务,而党员履行这一首要义务是没有期限的。钟济生在《如何识别和处理“与组织审查对抗”的文章中也明确指出,“与组织审查对抗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调查之后,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之后、组织决定调查之前”。吃。比如,被审查人收受他人款项后,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受到组织的查处和处罚,与钱款的发放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,这也是违反组织审查的行为。 “本案中,于某收受陈某100万元现金贿赂后,与陈某串通实施虚假返还MGA赃物的行为,并在朱某“见证”下完成所谓返还,意图制造返还赃物的假象。经分析讨论,我们认为该行为构成违反政治决策、抵制值得关注的组织行为。某某明知其收受100万元的行为涉嫌其次,从客观上看,于某、陈某与陈某某具有串通供述或者遗忘、销毁、转移、隐匿证据的行为。欧某生气了,同意道:“人人都会繁荣,人人都会遭受损失。对于寄钱、收钱的行为,任何人都不能告诉任何人。”两人商定了一套应对组织审查的言辞,目的是避免纪律和法律责任。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党员诚实守信、对党忠诚的首要义务,应视为违反政治纪律、抗拒组织审查的行为。其在担任B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、院长期间,多次为医疗器械商尚某在获取医用耗材等方面提供帮助,并多次收受尚某财物,赚钱后返还。当时。产生收入后将偿还贷款。尚某某称,他不急着付钱,等会儿再付。在股票市场赚钱。很快100万元一大半的损失就消失了。此后,余再也没有提过后悔的事情,也没有再被商催债过。不久后,尚某某告知于某某,100万元贷款无需偿还,于某某立即接受。于某某构成受贿罪这一事实没有争议,但对于其行为是借债受贿还是以发债受贿,存在不同意见。经分析讨论,我们认为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收受尚某某债务减免的行贿行为,因而准确适用了法律法规。首先,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“以名义借款”行贿罪的范畴。根据《全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法庭座谈会纪要》的相关规定,“职工如果利用国家常见的“借名”类行贿罪,一般是指行贿人和受贿人均以私人借贷来掩盖行贿受贿性质,欺骗他人,逃避法律处罚。其行为的本质是从“借钱”开始的。双方都知道,所谓的“借钱”并非事实,只是一种隐瞒行贿受贿目的的手段。本案中,于某借了100万元用于炒股,并约定借款期限不超过两个月,且发生了损失,他向尚某建议,由于股票被锁定,暂时不能还钱,盈利后才还钱。e、余某某仍愿意偿还债务。双方认为100万元系借款,不存在利用该借款行贿受贿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。其次,于某通过接受他人债务减免的方式收受贿赂。根据“两高人民政府”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规定,“受贿犯罪中的‘财物’包括金钱、财产利益。在利益输送过程中,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是一成不变的,可能会随着时间和事态的发展而变化。具体来说,本案中,可以根据于、商的客观行为来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主观变化。”在第一集中,于向尚借钱时,明确了贷款金额、用途和还款时间,它们都是真的;第二集中,于借钱后,刚进股市就消失了,并向尚承认自己炒股亏了,盈利后还钱,表示愿意还钱,而尚也明确表示想先收钱再还钱。现阶段,双方均认为100万元是贷款;第三集中,于某某在股市损失超过卡拉巴赫后,以“不提”贷款的方式表示不想还贷款,尚某某也没有催促贷款。这时,某和尚的心理开始发生变化。对于某人来说,本意是想用借来的钱炒股,但最终他损失了一半以上的贷款,而他并不想用自己的钱来弥补损失并偿还贷款。同时,考虑到他曾多次使用他的权力为尚谋取利益,而尚以后还需要他的照顾,他不想归还100万元的贷款。对于尚来说,他的公司业务得到了于先生的帮助,他希望能够继续得到照顾。 100万元的贷款,如果归还,他就接受。于不主动还,他也不会主动要;于不主动还,他也不会主动要。第四集中,尚在得知于无意归还贷款后,明确表示不打算归还给于,于于欣然接受。双方主观上有明确的通过债务减免的方式交付利益的意图,客观上完成了利益的转移。综上,本案中,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商某某谋取利益,并以减免债务的形式收受了商某某送来的好处,已构成受贿罪,收受贿赂数额为100万元。
(编辑:单晓斌克)